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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65万拍卖获土地使用权17年后遭村委追讨18万租金 两审败诉引质疑

时间:2026年3月27日

花65万拍卖获土地使用权17年后遭村委追讨18万租金 两审败诉引质疑

作为一名企业经营者,我始终坚信合法经营、依约履约是安身立命之本。可没想到,2008 年通过公开拍卖合法取得的村集体资产及土地使用权,17 年后竟让我陷入一场蹊跷的诉讼,被村委会追讨 18 万余元 “土地年租金”,历经两审均被判败诉。这笔 “重复收费” 到底合不合理?17 年未催款却突然起诉,诉讼时效为何还能成立?我至今难以信服。

2008 年 1 月 17 日,我经营的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程序,与宜兴市官林镇大儒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以 65 万元的价格受让了该村的办公大楼、附属设施、厂房,以及配套的 2366.32 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明确约定,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付清之日即为资产交付之日,我也按约定当天全额支付了 65 万元,随后正式接管并使用该资产及土地。

当时的评估报告清晰显示,这 65 万元转让款已涵盖土地取得费、开发费、管理费、财务费、投资利润等全部成本,相当于一次性买断了该资产及土地的使用权。协议中仅约定 “按政策规定应交的土地使用税及集体土地年租金由买卖人依规定的标准交纳”,我理解的是,只有在有明确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才需缴纳,而当时并无任何政策规定,通过拍卖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还需每年缴纳租金,因此并未额外准备这笔费用。

接下来的 17 年里,村委会从未有人上门或通过其他方式向我催要过所谓的 “土地年租金”,村财务账上也没有任何相关应收款项的记载。我一直正常使用该土地及资产开展经营,期间从未收到过任何关于租金的催告通知,双方相安无事,我以为这场合法的交易早已尘埃落定。

可让我始料未及的是,2025 年 2 月,我突然收到了法Y的传票,大儒村村委将我和公司诉至法庭,提出的诉求令人震惊:不仅要求支付 2008 年至 2024 年的集体土地占用费 23 万余元、违约金 6.5 万元及逾期利息,还索要另一宗 12193 平方米国有土地的租金 146 万余元,总计诉求金额超 170 万元。

更离谱的是,村委主张的国有土地租金,对应的租赁合同是我公司与宜兴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村委会并非合同相对方,完全没有资格主张该笔租金。好在法Y最终驳回了这部分不合理诉求,但仍支持了集体土地年租金的主张,判决我支付 2013 年至 2024 年的租金合计 181023.48 元及逾期利息。

我实在无法接受这样的判决,随即提起上诉。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我找到了当年的村书记和村会计出庭作证。两位老领导均证实,2008 年拍卖后,村委会明确认为转让款已包含土地使用费,从未向我催要过租金,村财务账上也没有相关应收记载;我公司的会计也出庭证明,17 年间从未见过村委会工作人员上门催款。

我始终认为,我通过公开拍卖、全额支付对价取得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租赁权,村委会在收取 65 万元转让款后再主张年租金,本质上是重复收费,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协议中 “按政策规定应交” 的表述,明显设置了缴纳前提,若无政策规定则无需缴纳,而村委会自始至终都未能提供强制缴纳的明确政策文件。

可二审法Y依然维持了原判,认为协议条款文义清晰,未设置 “无政策则无需缴纳” 的前提,且我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双方关系更符合租赁特征。同时认定,村委会现任工作人员的口头催要符合农村工作习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但事实是,所谓的 “口头催要” 仅来自现任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单方陈述,没有任何书面函件、短信、录音等客观证据佐证,而更具可信度的原村负责人证言,却被认定为 “个人对政策的理解” 未被采信。17 年间从未有人催款,如今突然起诉追讨多年租金,这样的逻辑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从壮年到中年,我为这场纠纷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两审败诉后,我并未放弃维权,已于 2026 年 1 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Y申请再审。我只是想通过法律途径讨一个公道:一次性买断的土地使用权,为何还要年年交租金?村委会 17 年不催款,诉讼时效为何还能成立?这样的 “重复收费” 到底合不合理?

作为一名守法经营的企业主,我始终相信法律的公正。期待省高院能查清案件细节,还原 2008 年交易的真实情况,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让公平正义不再缺席。同时也希望通过我的经历,引发大家对集体土地流转中权责认定问题的关注,避免更多人遭遇类似的不公待遇。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60691105962806061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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