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禾木业破产案疑云:程序失范下的债权人维权困境
企业破产清算本是定分止争、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定程序,核心是以公平透明规则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但江苏佳禾木业有限公司(2021)苏0813破16号破产案,从受理、管理人履职、资产处置到刑民衔接,全程存在严重违法违规,与关联企业洪泽金龙木业有限公司(2021)苏0813破7号破产案形成系统性程序失范,致使债权人赵开香、黄文艮陷入长达七年维权绝境,债权人合法债权完全落空,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与破产制度权威。
一、程序启动违法:受理审查缺位,破产前提不成立
2021年6月28日,淮安市洪泽区人民F院裁定受理佳禾木业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孙学波未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实质证据,也未按《企业破产法》要求附具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必备材料。F院未做实质审查、未核实财务账册,即仓促受理,突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定门槛,程序自始违法。
关联的金龙木业案同样违规。2021年5月27日,F院当日受理、当日裁定启动破产清算,未核查资产负债全貌与清偿能力,两案均以形式审查替代实质审查,为后续违法操作打开缺口。债权人多次指出,金龙木业破产公示无合法财务审批报告,核心资料缺失,破产受理不具备合法性基础。
二、管理人履职乱象:全程违规,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核心保障,佳禾、金龙两案管理人履职全面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程序违法重灾区。
1. 指定程序倒置,涉嫌内定操纵
F院2021年6月28日受理佳禾木业破产当日即出具开户通知,迟至7月9日才指定管理人,时间顺序完全颠倒。所谓摇号选定系虚假操作,实为提前内定;破产账户由F院直接开立,而非管理人依法办理,违反《企业破产法》第13条、第24条、第25条及管理人指定相关规定。
2. 主体资质违规,无资质机构实际操盘
指定管理人为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但实际执行业务的是盱眙某律师事务所,该所不具备破产管理人资质,属于违法承接业务。实际执行人何培江具有原F院院长身份,未依法回避,违反《F官法》任职回避规定,形成“挂名履职、违规操盘”的事实。
3. 资金管理失控,私户收付存在重大风险
破产财产应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但相关人员王炳焱违规使用个人账户收取破产收入、支付分配款,严重违反财产管理强制性规定,存在财产流失与利益输送隐患。金龙木业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无法说明资产变卖去向、无法提供完整财务资料,履职严重缺位。
三、资产处置空转:账册缺失、核查草率,债权受偿率为0
破产清算的核心是查清资产、公平分配,两案均因监管缺位、债务人拒不配合导致清算流于形式,债权人利益彻底落空。
一是账册拒不移交,清算无法推进。实际控制人周仕洪、法定代表人王玉莲拒不移交完整账册、印章及文书资料,导致隐性资产、应收账款无法核查,审计停滞。管理人承认未掌握债务人债权及其他权利,仅以悬赏方式被动查找线索,F院未采取强制措施,程序形同虚设。
二是资产核查草率,大额债权被随意否定。佳禾木业经评估总资产仅4274万余元,非抵押资产不足593万元,银行存款仅3800元。对8420万元应收账款,仅依据周仕洪口头“先开票未发货”即全部否定,未核实票据、未做退票或红冲处理,无任何证据支撑,破产财产被不当减损。金龙木业已处置的77万元资产,过程不透明、未充分公示,债权人强烈质疑合法性。
三是关联资产混同,资金去向不明。佳禾木业、金龙木业均由周仕洪实际控制、王玉莲担任法定代表人,与多家关联公司资金往来混乱,存在明显资产转移。根据(2020)苏0813民初1858号判决,周仕洪、王玉莲、金龙木业、舒棋集团需连带清偿黄文艮100万元票据款及利息,但执行中查明:周仕洪、王玉莲名下多处房产均因高额抵押、多轮查封无处置价值,公司车辆未扣押到位,银行存款无价值,舒棋集团无办公人员与可供执行财产。两案普通债权受偿率均为0,管理人“勤勉尽责”的结论与事实严重相悖。
四、刑民程序冲突:刑事立案仍推进破产,严重违法
本案最突出的违法之处,是公然违背“先刑事后民事”基本原则。
公A机关已对金龙木业涉嫌票据诈骗立案侦查(洪公(经)立告字〔2021〕1022号),周仕洪涉嫌票据诈骗被取保候审并被网上追逃,案件仍在办理中。黄文艮100万元票据债权、赵开香250万元债权均涉同一犯罪事实,佳禾与金龙木业系关联企业,资金与事实高度交织。依据司法解释,涉及刑事立案的民事案件应当中止或驳回起诉,但F院仍继续推进破产程序,在刑事未查清前擅自认定周仕洪无刑事责任,属于重大程序违法,直接剥夺债权人合法救济路径。
五、司法履职失范:中立性丧失,维权渠道被堵死
审判机关本应保持中立公正,但承办F官明显偏离中立立场。
审判长陈书敬在周仕洪提出重整计划时发表倾向性意见,背离F官中立义务,违反《F官法》及纪律规定。其以相同模式办理金龙木业破产:2023年10月19日宣告破产,2024年5月24日以“无财产可供分配”快速终结程序,未保障债权人异议权与资产核查权。
债权人对管理人违法履职提起诉讼,F院一律驳回,称“履职合法、无事实依据”,彻底堵死司法救济通道。生效判决确定的黄文艮债权未被纳入破产分配,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失灵,债权人求偿无门。
六、债权人核心诉求与七年维权困境
自破产程序启动以来,赵开香250万元债权、黄文艮100万元本金及利息债权完全无法受偿,二人历经七年持续信访、举报,多次赴京反映问题,遭拦截劝返。地方部门多次承诺处理,却长期拖延、敷衍推诿,至今无实质性结果。赵开香维权产生费用约30万元,黄文艮维权费用约13万元,二人身心俱疲、损失持续扩大。
债权人明确提出四项核心诉求:
1. 全面彻查佳禾木业、金龙木业破产案所有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法裁定,纠正错误程序;
2. 追究F院、管理人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
3. 追回无资质管理人非法所得,追查周仕洪、王玉莲转移资产,最大限度清偿债权人;
4. 依据《国家赔偿法》赔偿债权人损失:赵开香250万元本金+维权费30万元+精神损害;黄文艮100万元本金+利息+维权费13万元+精神损害。
破产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而非权力寻租与逃避债务的工具。佳禾、金龙两案暴露出破产受理审查缺位、管理人指定违法、资产处置流于形式、刑民程序冲突、司法中立丧失等系统性问题,直接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归零、七年维权无果。唯有依法彻查违法事实、严肃追责、纠正程序、足额赔偿,才能修复司法公信,让破产制度回归公平正义的本源。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63156901137545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