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报道,斗鱼方面透露, 2019 年 12 月 30 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国内知名电竞选手、主播韦朕合约期内跳槽案件作出判决。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定韦朕在合同期内跳槽其他平台的行为为故意根本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判决韦朕向原告武汉鱼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行公司”)支付违约金 8522 万元。
2017 年 12 月,韦朕在合同期内跳槽至虎牙平台,纠纷案因此而起。鱼行公司方面称, 2017 年 9 月 17 日,甲方鱼行公司与乙方书殷文化、丙方韦朕签订《解说合作协议》,约定韦朕作为鱼行公司的独家解说员,在鱼行公司指定的斗鱼平台进行约定的解说。鱼行公司指出,韦朕在协议有效期内要求提前解除协议,并擅自与他人签约,并在虎牙公司运营的虎牙直播平台进行游戏解说直播等违约行为。为此,鱼行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韦朕履行《解说合作协议》中“继续在斗鱼平台直播”和“禁止韦朕在第三方虎牙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平台直播”等,同时需支付违约金约1. 27 亿元。
韦朕辩称,合同履行期间,鱼行公司曾拖欠其肖像权使用费、基础合作费用、虚拟物品收益分成和商推广费用共计 3470 万元。在鱼行公司提供格式合同(涉案合同)排除韦朕解约权利的情况下,韦朕催告无效才与鱼行公司解除合同,韦朕解除涉案合同合法。对此,韦朕方面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于 2017 年 9 月 17 日签署的《解说合作协议》。同时,鱼行公司向韦朕赔偿与LGD电子俱乐部解约造成的 247 万元经济损失,并支付著作权及肖像权使用费约 103 万元。
2019 年年底,法院做出一审裁定称,在违约方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争议上,法院认为韦朕主张鱼行公司未依约付款,构成违约,缺乏事实依据。在协议签订后,根据鱼行公司与书殷文化盖章确认的业务结算单及往来对账单显示,鱼行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通过银转账的方式向书殷文化付款 246 万元。即在 2017 年 11 月 24 日,鱼行公司已按照《解说合作协议》的约定支付了 2017 年 10 月份为基础费用,符合合同约定。
在本案中,双方约定履行期限为 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但韦朕在 2017 年 12 月 6 日便私自跳槽至虎牙平台进行直播。鱼行公司不仅丧失了合同履行的预期利益,其对韦朕长期培养的成本也无法实现增值,且由于韦朕跳槽至斗鱼平台直接竞争对手虎牙平台进行直播,导致斗鱼平台大量用户转移至竞争平台,商业竞争利益亦遭受损失,故上述因素系作为确定违约金数额合理性的重要依据。